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船舶污染防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船舶以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