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