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十六条有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有关作业活动,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船舶在城市市区航行、停泊、作业时,禁止试鸣声号,在视线良好时不得鸣放声号。但是,危及航行安全和按照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应当使用的除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