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