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