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