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