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水土流失地区,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治理;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承包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承包人负责治理。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或者承包给单位、个人治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