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