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

(二)实行分期建设,其前期工程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编报、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

(三)位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内的保护区、保留区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

(四)对饮用水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