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在下列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

(一)有堤防的河道以内堤脚线起、无堤防的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10米;

(二)湖泊以最高运行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三)水库以正常蓄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