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植树种草、圈养轮牧等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