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省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当积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其它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应当努力学习、传播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及方法,增强科技意识,提高科技水平。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