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省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当积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其它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应当努力学习、传播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及方法,增强科技意识,提高科技水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