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鼓励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和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对口支援计划,定期选派人员到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科技扶贫工作,帮助民族自治地方选择、实施技术开发项目,向民族自治地方提供人才、技术、资金和物资等方面的援助。

鼓助通过社会和个人集资、引进外资等方式在民族自治地方兴办科技产业,发展科技事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