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科技合作与交流第四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和支持发达地区同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主管部门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技术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的规划、计划、目标责任和管理办法。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