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技人员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到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活动。省级有关部门要在项目、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从省级国家机关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满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符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其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数额,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项下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