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技人员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途径,为民族自治地方培养各类专业人才。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对民族自治地方需要的专业人员实行定向招收培养,并积极创办和扩大民族班、预科班、专修班。对边远、高寒山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所在院校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学杂费。省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需要,动员和分配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