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有效省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及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扶持,促进企业建设和完善技术创新平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