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的评审、监理、诚信和绩效制度,并实行合同制管理。管理机构应当对承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诚信档案,作为其项目申报、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事项的依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