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修订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等作为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