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科技特派员等人才交流方式,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到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开展科学技术推广和开发活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和企业挂职、领办或者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