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其作用。对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从事成果转化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从相应收益中提取酬金。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