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机构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和引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有权平等竞争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