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十五条有效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提取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大中型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5%,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年销售收入不同分别不低于3%至6%。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