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的考核制度,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绩效等情况纳入对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考核范围。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