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的抗震设计和施工等活动,包括抗震设防要求、抗震防灾规划、抗震设计与施工、抗震加固。

(二)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当采用的基本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三)抗震设防标准,是指衡量建筑抗震能力高低的综合尺度,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及建(构)筑物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确定。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五)地震动参数,是指表征地震引起的地面运动的物理参数,包括峰值、反应谱和持续时间等。

(六)地震动参数复核,是指采用最新基础资料和研究成果,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给出的某地地震动参数进行核实或修正。

(七)地震小区划,是指根据地震区划图及某一区域(场地)范围内的具体场地条件给出抗震设防要求的详细分布,包括地震动小区划和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等。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