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地震、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