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设计、施工单位未按照抗震设计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或者擅自取消抗震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