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抗震防灾规划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等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