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科普教育宣传、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指导村(居)民自建房屋进行抗震设防。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