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普查和鉴定的基础上,多方筹集资金,按照规划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居住用房和城乡结合部村(居)民住房进行加固改造,提高抗震性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