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五章 农村抗震设防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普查和鉴定的基础上,多方筹集资金,按照规划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居住用房和城乡结合部村(居)民住房进行加固改造,提高抗震性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