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抗震设防的内容;大型或者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应当审查勘察成果;对不符合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不予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