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第十四条有效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未包含经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