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