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