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