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不得对未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的旅游者使用侮辱性语言;不得利用虚假宣传或者使人误解的方式诱骗旅游者进行消费;不得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