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二十四条有效以自然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历史建筑和历史人文资源开展旅游经营的,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涉及文物保护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重点旅游城镇的新区规划和旧城改造,应当对旅游功能统筹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