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二十二条有效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主要旅游要素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全省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