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增强学生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卫生、安全生产监管、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