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具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评价、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