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指挥协调机制,明确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在灾情出现之前及早安排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告。

因违反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因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批准该作业计划的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