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农村地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引导农民建设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设施。

新建农村学校和村民集中居住区在选址和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或者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15日内提出意见或者进行风险评估。

农村学校和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