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