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对下列区域或者建设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和其他城乡雷电易发区域;

(二)化工、工矿企业和易燃易爆场所;

(三)太阳能、风能、垃圾发电等新能源基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