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当地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素,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内容包括:

(一)防御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灾害发生发展规律、现状及其趋势预测;

(三)灾害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防御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

(五)防御措施和保障机制;

(六)防御体系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