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九条有效各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及其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民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农民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未取得技术职称的,经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技术推广资格证书。农民技术人员的聘用和日常管理,由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者其聘用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