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技术承包等方式参与农业开发经营;可以兴办为农业技术推广业务的经济技术实体,开展技术有偿业务和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销售等经营服务,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物资等方面的优惠,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有偿业务的单位和组织,可以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业务人员的报酬,具体办法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