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经推广地区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推广单位应当引导、帮助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除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害防治需要外,不得强制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