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