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章 发展和扶持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环保、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要求,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依法报请批准后实施。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制定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